1、在職證明可以隨便開嗎
在職證明不可以隨便開。在職證明必須是本人實際所在單位的人事部出具,一般的單位不會隨便開在職證明。企業(yè)在開具相關證明時,要確保證明內容符合客觀真實,不可弄虛作假;盡量寫明證明的正式用途;對于加蓋了公章出具的證明最好做好登記備案。
員工的在職時間一般是從勞動合同開始到終止的時間,但是有些員工在離職后想要偽造自己的工作經(jīng)歷,往往會讓原單位開一個在職證明,很多人認為這是個舉手之勞的事情,而且員工辭職后也不會對公司有什么經(jīng)濟補償風險,因此就會給員工開了這個在職證明。
但是,有些員工就會憑這份在職證明把公司告上法院,主張剩下公司未支付的工資。法院受理案件后,經(jīng)與雙方溝通了解,告知公司,沒有其他證據(jù)否認自己蓋章的離職證明的合法性,又沒有其他證據(jù)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,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是可以作為證據(jù)證明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(xù)時間的。
2、哪些證明不能隨便開
1、工資收入證明不能隨便開;
2、在職時間證明不能隨便開;
有些員工就會憑這份在職證明把公司告上法院,主張剩下公司未支付的工資。法院受理案件后,經(jīng)與雙方溝通了解,告知公司,沒有其他證據(jù)否認自己蓋章的離職證明的合法性,又沒有其他證據(jù)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,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是可以作為證據(jù)證明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(xù)時間的。
3、在職證明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
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、強令冒險作業(yè)的,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。
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,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、檢舉和控告。
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,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。
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(fā)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,原勞動合同繼續(xù)有效,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(xù)履行。
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(xié)商一致,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。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
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(zhí)一份。
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
(一)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(二)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的;
(三)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;
(1)、2022年單位員工在職證明模板(通用兩篇)
員工在職證明模板一:在職證明茲證明______,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,姓別__于__年__月__日起在_____________公司____部門任_____________職務。(任職證明日期須至少6個月以上)月薪:XXXXXXXXXX單位地址: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單位主管:XXXXXXXXXX開具日期:員工在職證明模板二:在職證明茲證明_先生/女士,出...查看更多
(四)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,或者經(jīng)用人單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(guī)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
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